社会结构
在人类学领域,本概念是英国社会人类学结构功能研究方法的中心概念,但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则主要使用这两个概念:文化过程和文化史。参阅F.伊根(F. Eggan):《社会人类学与受控比较法》(SocialAnthropology and the Methodof Controlled Comparison,载《美国人类学家》第56卷,第1期,1954年)。在社会人类学中,本词常与社会组织一词互换使用〔参阅M.福茨(M. Fortes):《单系遗传群体的结构》(TheStructure of Unilineal DescentGroups),载《美国人类学家》,第55卷,第1期,1953年,第21页〕,并被特别用来分析原始社会的亲属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R.弗思(R. Firth)则是一个例外,因为他在《社会组织原理》(Element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1956年)和《蒂科皮亚的社会变迁》(SocialChange in Tikopia, 1959年)中明确地区别了这两个术语。虽然他把这两个术语只是作为具有启发性的手段,而不是作为精确的概念来使用,但他认为社会组织与包含在实际的社会关系(即“社会功能结构”)中的选择和决定有关,而社会结构则是指更基本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赋予社会以基本形态,并对在组织上有可能发生的行动的进程加以限制。福茨在时间和社会结构:阿尚蒂实例研究〔Time and socialstructure: an Ashanti casestudy,载福茨编:《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1949年)〕一文中将本词看作是适用于各种“可识别的整体”(如,机构、群体、情境、过程、社会地位)的任何有条不紊的安排。但E.E.埃文斯-普里查德(E. E.Evans-Pritchard)在《努尔人》(The Nuer, 1940年)中则将此词限定为群体之间的关系,而E. R.利奇(E. R. Leach)在《缅甸高原的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s of HighlandBurma, 1954年,1964年修订版)中,则将本词主要用于关于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的一系列观点。 自从A. R.拉德克利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的著作发表以来,在英国社会人类学的著作中就出现了这一概念,这从广义上可以认为是出于三个目的。第一,试图将对文化这一概念与对社会关系这一概念的解释和描述区别开来,这一区别形成了美国文化人类学与英国社会人类学之间研究方法的主要的分歧。第二个目的是在社会人类学本身内部,从社会关系的内容中分离出某些正式的、根本的(结构上的)原则。第三,还是在社会人类学内部,将这一概念与社会功能(即不同于社会关系的作用的形式)的概念区别开来。 B.马林诺夫斯基(B. Ma-linowski)在《关于文化的科学理论》(A Scientific Theoryof Culture, 1961年)中采纳了一种非常概括的有关文化的观点,这种观点将物质文化,价值和规范与实际行为一起包括在文化概念之内。与马林诺夫斯基不同,拉德克利夫-布朗则将社会的文化与社会的社会体系和社会结构区别开来。在《社会的自然科学》(A NaturalScience of Society, 1957年)一书中,他将社会的文化视为社会的行为、思想和感情的标准方式,而将社会的社会结构看作是“由一切个人在一个特定的瞬间内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组成”。因此,他将社会结构看成是社会体系的非过程性部分,它构成了社会体系的静态,构成了在时间上的任何一个点上的体系。拉德克利夫-布朗进一步断言,只有通过社会结构,才能科学地研究文化,也就是说,只有在概念上将文化方式重新改变为社会关系之后,关于社会体系和社会结构的学科才有可能成立,但有关文化的科学却不可能成立。美国的文化人类学家,主要采纳的文化观点在范围上是和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相似的,因此,与拉德克利夫-布朗相反,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文化的,而不是结构的参考框架。例如,G.默多克(G. Murdock)在《英国社会人类学》论文(载《美国人类学家》,第53卷,第3期,1951年)中坚持主张文化是人类学家的合适的研究对象,并且不满地说,英国人类学家由于对原始社会的资料采用了排他性的社会结构研究法,因此除了忽视其他问题以外,还忽视了文化变迁(文化的世代传授和在地理上的传播)的重要问题。同样,R.洛威(R. Lowie)在《人种史,文化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Ethnography, Culturaland Social Anthropology,载《美国人类学家》,第54卷,第4期,1953年)一文中认为对社会结构的分析只是文化研究的一个方面。当代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遵循拉德克利夫-布朗的思想路线,承认文化与社会结构的不可分割性,但却重视社会结构,认为基本的参考框架是社会结构,而不是文化。因此,福茨指出:“……社会结构不是文化的一个方面,而是特定民族的整个文化在特定理论框架内的运用。”他接着强调了下列观点:结构研究法可以使调查者阐明结构的不同层次,而文化研究法只能局限于将每一种文化特性或文化过程看作是与其他每一种文化特性或过程同样重要的。 在英国社会人类学中,目前对社会结构的用法,是根据社会结构是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原则基础,而不是根据社会关系的实际内容,这种用法来自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形态概念(“……关系的一般形态或正常形态,是从各个特殊情况的变形中概括而来,当然也考虑到这些变形”),而不是根据拉德克利夫-布朗本人对社会结构的上述定义的用法。对于拉德克利夫-布朗来说,社会结构是存在于单独的一瞬间的经验现实,而结构形态却是由调查者从现实中概括出来的一种抽象,它意味着是一个时期而不是一个时刻。现代的社会人类学家如福茨、埃文斯-普里查德、弗思和S. F.纳德尔(S.F. Nadel)在运用社会结构一词时,基本上是按照这一意义,即社会结构构成了任何特定社会关系的结构原则的基础。“然而,真正重要的不仅是要确定‘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而是要解释支配结构安排的原则,解释这些原则所支持的力量。……当我们描述结构时,我们已经是在同从许多复杂的行为、感情、信仰等事物远远分离出来的一般原则打交道,这些原则构成了实际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的现象。”(参阅福茨所编《社会结构》一书。)福茨不同意拉德克利夫-布朗关于结构可以是社会关系的真正的经验特性的观点,他断言,结构永远是调查者从概括中得来的抽象物。因此,他认为拉德克利夫-布朗区分社会结构和结构形态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利奇将社会结构看作是人类学家的逻辑性解释或模式。利奇的这一看法得到了C.列维-斯特劳斯(C. Lévi-Strauss)的支持。参阅《社会结构》〔SocialStructure,载S.塔克斯(S.Tax)编:《当代人类学文选》(Anthropology Today: Selec-tions, 1962年,第322页)〕。尽管如此,对这一概念作了最系统的人类学分析的纳德尔的《社会结构的理论》(The Theoryof Social Structure, 1957年)一书却不同意上述解释,因为人们在社会结构的凝聚力中并不能看到有一种模式的逻辑凝聚力和预言的能力,就象自然科学中所典型地构想的模式那样。纳德尔论述这一问题的著作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提醒我们,如果社会结构是从社会范围内的许多角色发源地派生而来,那么,也就不值得一提了。不如说,一个社会具有大量复杂的社会结构,这是因为角色发源地由于许多角色在逻辑上或事实上并不相互联系而缺乏凝聚力。他区别出两种正式的原则,这两种原则是在本质上就具有角色体系的凝聚力的:(1)对行动的控制;(2)对资源和利益的控制。试图使纳德尔的这两个标准发生作用的尝试见于M.弗雷列克(M. Freilich)的《论社会结构的模式》(To-ward a Model of Social Struc-tu re)〔载《皇家人类学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Royal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第95期,1965年〕。 为了使社会结构这一概念与社会功能区别开来,拉德克利夫-布朗从由整个社会的观点出发来观察的结构(即社会结构)转到亚结构或社会关系的特定组合这一概念上来,结果,一个社会结构据说就有一种功能,如果它对维持整个体系结构的延续有贡献的话。参阅《论社会科学中的功能概念》〔On the Concept of Functionin Social Science,载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和功能》(Structure and Func-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1952年)〕。 与人类学相比较,社会结构这一概念在社会领域中比较流行,但也常被很不精确地使用。有时,一个社会结构这一词语仅用来指一种社会的规则性,以表明行为的重复性和非随机性。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是与集合体概念形成对比的。另一种用法,并且也许是在社会总体层次上的一种最普通的用法,就是把它当作一个总括性的术语,用来指社会内的组成部分或单位(亚体系、组织类型、机构等)的主要排列;这种用法有时具有统计上的重要性。如D. C·马什(D. C. Marsh)的《1871—196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变迁中的社会结构》(The ChangingSocial Structure of Englandand Wales, 1871—1961,1966年)。当这一概念用于另一种不是社会总体的层次上时,当谈到一个社会结构而不是总的社会结构时,本词与社会心理学家用来指人工组成的实验室小群体的群体结构概念显然非常相似。参阅D.卡特赖特(D.Cartwright)和A.赞德(A.Zander):《群体动力学》(GroupDynamics,第二版,1960年,第34章)。 正如在人类学中一样,本词在社会学中也是结构功能主义研究方法的中心概念。它被典型地看作是社会地位与社会角色的相互关系。参阅T.帕森斯(T. Parsons):《社会体系》,(The Social System,1951年);R. K.默顿(R. K.Merton):《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Social Theory and SocialStructure, 1961年);H. M.约翰逊(H. M. Johnson):《社会学》(Sociology, 1962年)。社会体系内的相互作用这一概念的形成主要是根据这一现象:行动者们各据一定的地位(或身份),并在他们所占有的地位中扮演着与其他地位相对的角色。在帕森斯的论述中,社会体系概念的范围要比社会结构广泛,它除了包括体系的结构方面之外,还包括体系的功能方面,以及亚结构对整个体系的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帕森斯对结构和过程的关系的看法,基本上与拉德克利夫-布朗相似。最初的社会现实是一种“动态过程”,但为了描述和解释这一现实,调查者必须“凝固”现实的某些部分,然后,这些部分就构成了结构。在这一 意义上,帕森斯认为,与体系的过程方面(或功能方面)相比,社会结构只是相对静态的。他进一步将社会的机构从概念上表述为这类地位和角色的复合体。虽然帕森斯将社会体系的结构中的变迁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作了区分,他却被批评为过分重视结构的整合和连续性。参阅D.洛克伍德(D. Lock-wood):《对〈社会体系〉一书的某些评论》(Some remarks on“The Social System”,载《英国社会学杂志》,第7卷,第2期,1956年),以及R.达伦多夫(R. Dahrendorf):《脱离乌托邦:走向社会学分析的重新定向》(Out of Utopia: towarda reorientation of Sociolog-ical analysis,载《美国社会学杂志》,第63卷,第1期,1958年)。关于对社会人类学家的类似批评,可参阅E.沃格特(E.Vogt)《论文化人类学中的结构概念和功能概念》(On theconcepts of structure andfunction in cultural anthro-pology,载《美国人类学家》,第62卷,第1期,1960年)。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已倾向于假定社会和社会亚体系在结构上的整合性,而不认为这是有疑问的。参阅A.古尔德纳(A. Gould-ner):《功能理论中的相关性和自主性》(Reciprocity andautonomy in functional theo-ry),载L.格罗斯(L. Gross)编:《社会学理论专题论文集》(Symposium on SociologicalTheory, 1959年),以及D.朗(D. Wrong):《过分社会化的人的概念》(The oversocialisedconception of Man,载《美国社会学评论》,第26卷,第2期,1961年)。同样,N.格罗斯(N. Gross)等在《角色分析之探索》(Explorations in RoleAnalysis)中也指出,角色一致(role consensus),即在一组角色扮演者之间就角色的定义取得一致,这是一个经验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先验的问题;由此推而广之,整个社会结构的整合性也就成问题了。默顿则特别在他讨论由于失范而造成的离轨现象时,使用了社会结构这一概念。失范被认为是文化结构(目的)与社会结构(手段)之间脱节的结果。虽然如此,默顿仍受到这样的批评:由于采用类似帕森斯的对社会结构的“价值一致”观点而将离轨问题过于简化。参阅E. M.莱默特(E. M. Lemert):《社会结构,社会控制和离轨》〔Social Structure, Social Con-trol and Deviation,载M.B.克列纳德(M. B. Clinard)编:《失范和离轨行为》(Anomieand Deviant Behaviour, 1964年)〕;J.贝蒂(J. Beattie):《其他文化》(Other Cultures, 1964年,第4章); M.利维(M.Levy)《社会的结构》(TheStructure of Society, 1952年)。见文化(culture),功能(function),社会人类学(so-cial anthropology),社会体系(social system),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