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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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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但是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到2006年底,已经有104个国家加入了《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另外有41个国家签署了该规约,但是并未得到各自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的中国、俄罗斯和美国均未加入该规约。

简介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但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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