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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原理

德国哲学家,哲理法学派主要代表康德认为人类一切社会行为应该在“道德绝对律令”这个原则下达到最完美的和谐。这种和谐在人的内心称为道德,在人的外部行为关系中则表现为法律。康德从这一原则出发认为最高绝对律令首先从道德上约束人的心灵,进而限制人的外部行为,法律是绝对律令的外在表现,它所涉及的是人的外部行为与实践关系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约束的是人们能够想象的有意识行为的一切外在形式关系,法律的作用在于创造和实现最高伦理原则。(孙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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