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分析
(function analysis)各种价值研究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客体分析法。功能,一般是指客体的固有属性在与他物相互作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方式。当客体的功能与主体的需要相联系和相对照时,它就意味着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功能分析是以一般或特殊主体的文化系统为参照系,分析客体的结构和特性对于主体来说意味着什么和可能有什么价值。例如对一个产品的功能分析,就是考察这一产品的性能所能够适合和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范围和程度。功能分析的目的在于从客体的方面确定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基础和限度,从而提高主体价值活动的自觉性和合理性。功能首先由生物学定义,而后由英国社会学家、进化论哲学家H.斯宾塞引进社会科学中。功能分析作为一种分析方法,由英国人类学家B.马林诺夫斯基和A.R.布朗首先加以系统地运用。他们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其特征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构造,须从整体上分析才能了解每个特殊的成分。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分析是“基于如下原则,即在各类文明中,每个习俗、每件物体、每种思想和每种信仰都要完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功能,都拥有一项必须完成的使命,它们是有机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美国社会学家R.默顿在1949年曾在《外显功能与潜功能》一书中对功能分析作了重要说明,认为功能分析可以成立,是“因为一个因素可以具有几个功能,正如一个功能可以由几种相互变换的因素来承担”。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等人在总结前人功能分析的基础上,于1953年提出AGIL分析格式(AGIL analyiss scheme),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等规范价值研究领域。功能分析的基本环节和出发点是功能定义,即对客体及其要素分别从“它是做什么用的”方面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有助于把客体看作一个功能的系统,从而通过主体改变客体的创造性活动来实现价值增殖。依据功能定义,可以把功能区分为“需求的功能”(这是最基本的)、“支持的功能”、“转换的功能”及“调节的功能”。对客体、对象进行功能分析,可以确定客体中哪些对于人的客观需要和利益的实现来说是基本的功能,哪些是辅助的或是贵重的功能,这在经济生产领域中的价值工程学中运用较为普遍(参见“价值工程”)。功能分析曾使价值学研究和具体规范理论面目一新,这个方法可以说明价值活动中一些用其他方法无法解释的现象。但功能分析法在规范价值学科的研究中也暴露了一些缺点,如对于功能的词意理解不清,因此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功能分析方法在西方主要由功能主义的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法学家们运用于具体研究过程中。在功能分析方法的支持者内部,也有两种不同态度。以当代美国社会学家R.拉布尔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功能分析的观点具有批判性,在判断方法上是实用主义的,在本质上是一种激进的方法。而以当代瑞典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G.默达尔为代表的一派认为,功能分析法表现了规范价值理论研究中的保守倾向,即它假定任何体系或社会组织的各组成要素都趋向于协调一致的合作。人们也指责功能分析法在研究具体价值现象时引进了目的论。而潜在的目的论正是功能分析法的理论基础。(陈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