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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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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农产品营销渠道类型的方法比较多。根据农产品生产与营销的结合形式,农产品营销渠道可以分为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一)产销合一渠道。产销合一的渠道即不经过中间商环节的直接营销渠道。在我国,利用产销合一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的主要形式包括:(1)自设门市部销售。一些国有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一些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企业设有自己的产品销售门市部,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它们所生产的农产品。这类企业属于兼营商业的农业企业。(2)集市贸易销售。不少的农民利用城乡集贸市场,将自己所生产的农产品直接出售给消费者。通过这种方式销售的农产品主要是蔬菜、水果、禽、蛋、耕牛、幼畜和手工业制品等。 利用产销合一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及时获得市场信息,并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结构。但是,利用产销合一渠道销售农产品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销售范围一般很小,销售数量不大,销售效率不理想。 (二)产销分离渠道。产销分离的渠道是以中间商为媒介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中间商包括批发商、代理商、零售商、进出口商等。在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中,产销分离渠道的具体结构形式有如下几种:(1)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2)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3)生产者→收购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4)生产者→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5)生产者→收购商→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6)生产者→代理商→收购商→加工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中间商参与农产品营销,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提高农产品的营销效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对生产和消费两个方面都可以带来好处。当然,产销分离的渠道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它的中间环节较多,有可能导致产需脱节,从而掩盖农产品供求的真实状况。同时,生产者与中间商之间也可能产生利益摩擦。因此,协调好生产者和中间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充分发挥产销分离渠道的积极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 (三)产销联合渠道。产销联合的渠道是由联合起来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商业机构所形成的农产品营销渠道。这一渠道的基本特点就是农商双方通过签定合同或者合股建立联合体的形式,共同负责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它突破了农商之间的一般买卖关系。我国当前的农商联合形式主要有:(1)购销联合,即由供销社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并由供销社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并负责收购和销售农产品的一种联合经营形式。(2)联合建立商品农产品基地,即由商业部门提供资金、技术和物资,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劳动力,共同兴建商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一种联合经营形式。(3)农工商联合经营,即由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原料,工业部门负责加工,商业部门负责销售产品的一种联合经营形式。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联合经营形式,也是一条比较稳定可靠的农产品营销渠道。 无论采取何种具体的联合经营形式,所形成的产销联合渠道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商业部门参与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生产者参与商业活动。这样一来,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紧密地结合起来,从而既保证了商业部门的货源,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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