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金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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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2月,墨西哥与美国在墨美战争后签订了《瓜达卢佩一伊达尔戈和约》,该和约使美国取得了争议中的加利福尼亚的土地。该土地上曾设有的教区拥有“加利福尼亚宗教基金”。这笔基金自筹而成,1938年,墨西哥政府将这笔基金的所有权卖掉,但保证每年6%的收益利息付给教会。根据1868年的一个专约,设立一个混合求偿委员会以解决1848年以来产生的一切赔偿要求。1870年,美国要求墨方赔偿1848—1869年间宗教基金每年6%的利息。达不成协议后交仲裁人仲裁。结果仲裁墨方付904,070.79美元。但美国于1891年又提出要求墨方付清1869—1891年间的利息,在遭墨方拒绝后,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1902年,仲裁法院肯定了英美法中定案的可适用性,认定仲裁法院前一法庭的仲裁可以作为后一法庭仲裁的根据,所以裁定墨西哥有义务偿付根据上一次对该问题裁决所规定的数目,对美国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