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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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银行为扶助贫农交纳入社股份基金举办的专用贷款。1956年3月,为解决贫苦农民(包括贫苦渔民、牧民)无力交纳“股份基金”的困难而设立。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交纳“股份基金”(包括“生产费股份基金”、“公有化股份基金”)。银行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股份基金数额,按照“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的原则掌握发放。贷款月息4厘,偿还期5年。此项贷款对鼓励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帮助农民贯彻互助互利原则,加强贫、下中农团结,促进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