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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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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MonetaryFund—IM 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该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有权签订合同,取得与处置动产与不动产,并有权进行法律诉讼。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提出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1945年12月2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建立,1946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举行开业会议,1947年3月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业,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正常运转的中心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的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具有两项职能,即:(1)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即确立有关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及货币可兑换性方面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其业务活动执行这些行为准则;(2)金融职能,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会员国融通资金,以帮助会员国避免或纠正国际收支不平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1)提供金融贷款,这是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基金组织向各会员国政府的财政机构提供普通贷款、中期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石油贷款、补充贷款、信托基金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贷款,以弥补会员国经常项目的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2)进行汇率监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在多边基础上和在个别国家基础上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监督,并互相补充,以保证作出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保持汇率制度的稳定。(3)提供技术援助。基金组织向其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派出专家,帮助建立有关规章制度,以稳定成员国货币。(4)安排蹉商与调解。基金组织原则上每年同各会员国进行一次蹉商,对会员国的经济、金融形势作出评估。基金组织还同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联合国贸发会议共同建立了一个咨询委员会,对国际贸易和货币问题进行蹉商,以协调相互间的贸易与货币政策。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会员国享有下列权利:(1)会员国有权行使按份额比例享有的投票权。(2)有权按份额比例分得基金的净收益。(3)有权行使普通提款权。权利与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会员国亦应同时承担下列义务,即:(1)稳定汇率的义务。各会员国货币按一定数量的黄金或美元来表示,非经基金组织同意,各国货币同美元的法定汇率不得随意变更。(2)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各会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支付,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在兑换性基础上实行多边支付。(3)提供各种资料的义务。各成员国须向基金组织定期提供包括本国黄金与外汇储备、国际收支、外汇管制等有关货币金融方面的资料数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1)理事会,它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由各会员国派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主要负责决定新成员的加入和加人条件、调整基金份额、选举执行董事以及商定其他有关基金组织的重大问题等。1974年以后设“临时委员会”,由22国组成,来行使管理和修改货币制度的决定权。(2)执行董事会,是理事会下设的处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机构,该机构由美、英、法、日、联邦德国、沙特阿拉伯各指派一人,我国单独选派一名,其余分地区选出共22人组成。(3)总裁,是最高行政领导人,由执行董事会选出,总管基金组织业务工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1)各会员国缴纳基金份额。根据各会员国的国民收入、平均进口额、黄金与美元余额及出口额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等决定各会员国应缴纳的份额。其中份额的25%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缴纳,其余75%以本币缴纳,存放在本国中央银行,基金组织可随时动用。份额每五年变动一次,会员国投票权及借款权的大小均根据份额的多少而定。截止到1988年底,基金组织的份额已达900亿特别提款权。(2)在国际市场上融资。包括与*“十国集团”达成“借款总安排”及向其他成员国和瑞士、*国际清算银行借款。(3)出售黄金、在《牙买加协定》中规定将2.500万盎司黄金按市价出售,其收益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至今,曾两次修改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一次是1968年5月3 日,修改了原协定近21%的条款内容,1969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正式确立了*特别提款权制度。第二次修改是1976年4月,这次修改改变了汇率制度,取消了固定汇率制,确认各会员国有自行选择外汇安排的权利;降低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实行黄金非货币化;扩大了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使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主要储备资产。经过两次修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现行文本已达31条11个附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后,通过对会员国提供各种类型的中短期贷款,帮助会员国暂时克服国际收支方面的困难,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起了积极作用;通过监督和保证《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的执行,使国际货币汇率保持相对稳定。总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及其运行,对建立多边支付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国际贸易和各国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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