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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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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房基金,必须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这是住房基金运用的原则。住房基金运用的基本要求是: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定向使用、循环周转。单独核算是指住房基金要建立专门帐户,单独核算,并应从财务制度上加以明确;集中管理是指房改单位必须将划转的住房基金交存地方政府指定的住房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和监督;定向使用是指政府、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住房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循环周转是指住房基金的运用必须以能够得到补充为前提,要保证各级住房基金的基本基金不得减少并逐步增殖,否则无法形成循环机制。 住房基金运用的主体是基金的直接所有者按照房改政策规定,通过房改分离’划转’理顺’建立的住房基金,属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必须存入政府所指定的专业银行集中管理、监督使用,定向用于住房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是各级住房基金运用的主体。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是住房基金运用的客体。1.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运用。主要是代行政府职能,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城镇统建住房和直管公房出售后所得的资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进行统筹,用于购建住房等专项信贷,形成全社会住房资金的合理配置与融通。基金管理中心属事业单位,具体的有关住房基金的筹集与融通业务,主要委托相应金融机构代理,资金独立核算。金融机构经营所得的盈余扣除日常必要的经费开支外,全归基金管理中心所有,并转作城市住房基金。城镇、企事业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仍可按规定用途支用。2.专职金融机构对住房基金的运用。专职金融机构受地方政府委托,为本地区的房改提供金融配套服务,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归集、管理、运用住房基金。金融机构可利用住房基金银行闲置的时间差,对房改单位和个人购建房等资金缺口提供信贷支持,促使住房资金实现良性循环。住房基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基金的运用,一方面可解决房改单位和个人暂时的住房资金不足,支持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使资金在流动中增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住房基金使用效益,发挥住房基金的作用。 住房基金的用途和使用要求:1.城镇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城镇住房解困,直管公房维修,补充住房信贷基金,银行住房贷款帖息,政府部门住房建设投资以及售房价差补帖,扶持地方房地产业的发展等需政府支持的房改资金需要。2.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主要作企事业单位住房周转金,用于单位职工住房补帖,自管房维修,购建住房及售房差价补帖,职工购房贷款贴息,住房交叉辐射结算等房改资金需要。3.个人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或家属购建自用住房,私房翻修或大修。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交纳房租、购买住房债券以及与住房无关的支出。住房基金的主、客体在住房基金的使用上有不同要求。住房基金所有者支用住房基金要求用途正确,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存入数;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基金必须以资金回收为前提,并要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对某一客户发放的住房贷款还应与其在银行的住房资金存款挂起钩来,多存可以多贷。另外,住房基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基金的使用,首先应满足住房的信贷需求,结余资金可用于同业拆借或购买国家债券,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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