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制度
基金是指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基金有三个特征:一是有固定的或规范的来源;二是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三是必须单独进行核算。国发〔1988〕11号文件早就要求建立城市(县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使住房资金变无序为有序,实现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改革和发展有固定的资金渠道和稳定的来源。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改革传统的住房投资体制和资金管理体制。但时至今日真正建立起三级住房基金的城市和县镇并不多。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是国务院的重要房改政策,国发〔1991〕30号文件和国办发〔1991〕73号文件都一再重申这一政策。今年3月1日下发的“一组两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资金的概念,即“住房资金是指国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他资金”。这表明三级住房基金构成了住房资金的主要内容。通过核定,划转住房资金的办法,使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等资金从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分离出来,在理顺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制度,形成住房资金的独立运行体系和良行循环的运行机制,滚动增殖使用,保证住房建设、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这是住房制度改革和机制转换的重要内容。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发〔1991〕30号文件和国办发〔1991〕73号文件都强调了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和有控制地列入成本、预算问题,这是国务院一贯政策。“一组两部”文件对此做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住房资金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首先要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要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并具体规定列入成本和预算的比例:(1)提租补贴资金,在一个地区内,企业进入成本控制在20 %以内(含12 %房产税),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预算控制在50%以内;(2)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在一个地区内,企业进入成本控制在20%以内,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预算控制在50%以内;(3)实行新房新租的补贴资金,企业可以100%的进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可以100%的列入预算。概括起来即两个20%,两个50%和两个100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和深入,形成了一笔数额不断扩大的社会性个人住房基金,具体包括:公积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款;个人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个人住房储蓄等。随着公积金制度在中国的普遍推行,公积金将在个人住房资金中占重要地位和绝大的比重,呈现出不断发展和扩大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