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基金制度
为了防止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在农产品价格过低时,用政府和生产者积累的基金补贴生产者,稳定农产品生产的价格管理制度。 在日本,这种制度适用于蔬菜、加工原料水果、仔猪、肉用牛犊、鸡蛋等农产品。 蔬菜。1966年日本政府制定《蔬菜生产上市稳定法》,规定在全国各都、道、府、县设立蔬菜供给稳定基金,当蔬菜价格明显跌落时,政府通过生产者团体向生产者支付价格差额补贴。 加工原料水果。1975年日本政府制定《水果生产上市稳定基金等设置事业实施纲要》,以生产果汁的温州蜜桔、夏蜜柑及苹果等为对象,由县果实生产上市稳定基金协会,通过农协和生产者订立补贴金支付合同,向合同会员支付生产补贴金。 仔猪。根据1972年公布的《仔猪供求调整事业实施要领》,通过农协等使生产仔猪的农户组织化。调整仔猪的供求关系,补偿因仔猪价格变动所造成的损失,促进养猪业的健全发展,稳定猪肉价格。具体做法是由主要都、道、府、县的仔猪价格稳定基金协会与农协、农协联合会和养猪农户,订立仔猪调整缴纳金合同或仔猪价格差额补贴金支付合同,并征收积累金。在仔猪的标准交易价格低于保证基准价格时,其差额的90%以价格补贴金的形式支付。 肉用牛犊。根据1970年颁布的《肉用牛犊价格稳定事业要领》,为保证肉用牛犊价格的稳定,发挥肉用牛犊生产者的积极性,对因肉用牛犊价格异常低落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贴,每个都、道、府、县设立的肉用牛犊价格稳定基金协会与农协、农协联合会订立生产者补贴金支付合同,同时向会员征收协会积累基金。标准交易价格低于保证基准价格时,向生产者支付生产者补贴金。生产者补贴金额为保证基准价格和标准交易价格之差的90%,当协会财源不足时,可以适当削减补贴金额。 鸡蛋。1975年,日本政府颁布《鸡蛋价格稳定事业要领》,设立鸡蛋价格稳定基金。它包括全国和全日本鸡蛋价格稳定基金。基金协会要通过农协或农协联合会,同生产者订立关于补贴鸡蛋价格差额的基本合同及年度合同;并征收补贴积累金。鸡蛋的标准交易价格低于补贴基准价格时,通过生产者团体对鸡蛋生产者补贴差额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