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农合作基金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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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我国农业合作化时期,国家为帮助贫农解决无力缴纳合作社股份基金的困难所发放的低利贷款。贷款对象是贫农和个别困难较大的下中农。其用途限于缴纳入社股份基金。贷款期限一般是五年。利息较低,月息四厘。从1955年下半年起,到1956年底止,共发放了七亿五千多万元,帮助四千万户贫农和下中农解决了缴纳入社基金的困难。它是一项支持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措施,既提高了贫农在社内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也使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员耕畜、农具折价八社时更好地照顾了中农利益,巩固和加强了贫农和中农的团结,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减轻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负担,增加了集体的资金力量,增强了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能力。1959年和1960年我国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家决定从1961年起对贷款未偿还的部分实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