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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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央、地方财政拨交建设银行的用于发放预算基建贷款的基金。由建设银行总、分行分别按照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填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申请书”送交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分次向同级的财政部门领取。按规定,建行每年收回的预算基建贷款,必须交回同级的财政部门,作为当年的财政预算收入,由总、分行根据当年各借款单位归还数,计算出应交回财政的贷款基金,填制凭证通过开户人民银行划交财政部门,冲减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从1988年起,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可靠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决定对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制。预算基建贷款收回的贷款作为基本建设基金,按国家计划统筹安排,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