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贷款基金
(funds for students’ loans)为帮助部分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而由国家提供的无息贷款资金。是教育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申请的条件是:(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其原则是“有借必有还”。学校在主管部门核给的教育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学生贷款基金,设立专门帐户,由财务部门负责学生贷款的发放和催还等工作。1987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对学生贷款的限额及控制比例作出规定,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获得奖学金后又申请贷款的学生,两项之和全年应控制在350元以内。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计算,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申请的程序是:(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系(科)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3)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核准后由学校按月发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则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很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偿还贷款的办法是:(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2)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4)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只实行专业奖学金,不实行学生贷款。(张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