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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职工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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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奖励方面的一项专用基金。建立职工奖励基金制度,是为了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对现行工资制度所作的一种必要补充。它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52年我国国营企业就建立了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在“文革”中被取消,1978年又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主要是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形成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除了国家规定的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在成本中列支以外,其他各种形式的奖金全部从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企业交纳的奖金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对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也可以将其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如开展文化教育事业等。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的原则,不得少提多用或先用后提。在会计上通过“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的“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计提数,借方登记支用数,余额在贷方,表示职工奖励基金的实有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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