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基金单位的总份额不固定,基金总额也不封顶,可根据经营策略与实际需要连续发行;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单位,也可随时要求发行机构按照目前的净资产价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其持有的收益凭证。最早的英国基金和初期的美国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最早的开放式基金是1924年3月21日由美国波士顿的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金融投资信托基金,它的诞生,可看作世界基金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生效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管理投资公司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开始逐渐把“开放型”称为共同投资公司,即后来的共同基金。以此为契机,开放式基金以规模大、运作透明度高、可大幅减少投资者的变现风险、增加投资的灵活性等特点,在1940年后逐步成为基金业的主流品种。 因为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赎回,所以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备用,而不能全部用于投资,并且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开放式基金也不像封闭式基金那样设有预定的期限,能在市场中存在多久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水平,于是,理论上是可以“一直存在”的,但如果经营业绩不佳,又随时有投资者大量回赎直至清盘的可能。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是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之间进行的,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发生交易行为。 根据变现方式的不同(即受益凭证是否可以赎回),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型与封闭型两类,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基金规范的可变性不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封闭式基金有明确的存续期限,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可回赎。(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而封闭式基金在发起设立时,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在上市交易时,可以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在基金的买卖费用方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而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则需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参见封闭式基金。 我国已设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形式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基金,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整个资本市场的规模也比较小,市场流动较大,投资者风险较大,基金管理人才缺乏,设立基金的公司往往要求设立封闭式基金,这样相当于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不能在一定时期内将资金赎回,故基金可承担较大的风险,很多基金甚至投资于风险较大的房地产项目。但是,我国发展投资基金,最终是要发展开放型基金的,这不但有助于基金本身的发展,而且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因为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相比,更易于受到投资者的监督。(周 尔 刘利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