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凭借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的机构,基金资产的管理者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其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的机构。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各国均规定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专门机构担任,这种机构在英国称为投资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美国和我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一般而言,要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是否具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的规定,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备案和登记事宜;(2)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