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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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12月18日订于布鲁塞尔,作为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其宗旨是通过建立国际基金,在船舶所有人和货油企业间分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以此减轻船舶所有人的经济负担,保证油污事件的受害者所受损失能得到全部补偿,共48条。主要规定有:(1)基金的补偿范围。包括船舶所有人依《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免于承担责任的那些损失;船舶所有人在经济上无力负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损害额超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的部分;船舶所有人自动防止或减少油污损害而合理带来的费用和支出。(2)不予补偿的范围:包括战争、敌对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油污损失;索赔人不能证明是船舶事件造成的损失。(3)补偿金额。以每吨1500法郎计算的金额或2亿1千万法郎,以小者为准。基金给予补偿的最高限额为4亿5千万法郎,后提高50%为6亿5百万法郎。由船舶所有人故意失职造成的油污损害,基金不按上述规定承担责任。(4)摊款义务。由各缔约国每年从1月至12月进口石油超过15万吨的石油公司承担。初次摊款为7千5百万金法郎。(5)各缔约国法院对基金的赔偿和补偿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公约已于1978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