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金
是指我国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从企业的利润中留归企业自主支配使用的一项重要基金。其基本目的是:国家利用企业基金这个重要经济杠杆,鼓励企业认真实行经济核算,实行科学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以更少的劳动耗费,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基金,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基金,随着社会主义企业生产实践的发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走向科学化。1953年,国家规定:企业在完成生产总值、规定利润和利润上缴任务指标后,可从计划利润和超额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1962年,国家规定:企业在完成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新品种,工资总额,产品成本降低率,流动资金周转和上缴利润的六项计划指标后,可按工资总额的3.5%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金,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还可按规定比例,提取超计划企业奖金,将这些奖金发给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或作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行救济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1969年,国家规定:企业奖金、医药卫生补助金和福利补助金合为一体,无论企业是否完成了计划,都按工资总额的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实际上取消了“企业基金”制度。1978年,国家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恢复了企业基金制度,又规定: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劳动生产率、原材燃料动力消耗、产品成本、利润、利润上缴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后,按照工资总额的5%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但是完成了产量、品种、质量、原材燃动力消耗和利润及其上缴四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和利润四项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它指标每多完成一项,就按工资总额的0.5%增提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国家规定:将八项指标和供货合同改为四项指标加供货合同,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集中提取的部分,改为由企业从利润增长额中直接提取。也就是说,将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企业基金。企业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进技术,试制创新产品,发放职工奖金。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规定: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除按规定完成国家税收任务后,企业盈利全部留归企业支配,以此用作补偿基金、生产基金、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增强了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