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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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营商业企业按规定从“费用”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大、中、小修理的专用基金。1991年黑龙江省商业厅、财政厅《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及有关会计事务处理的通知》规定:(1)将“大修理基金”科目,改为“修理基金”科目。(2)企业按规定提取修理基金时,借(增)记“费用——修理费”科目,贷(增)记“修理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修理费时,借(减)记“修理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3)实行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应将已提存记入“预提费用——修理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