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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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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按一定比例付费的制度。这是1965年苏联经济改革中旨在改进生产基金利用和拉平不同企业间生产经营条件的一项重要措施。过去企业长期无偿使用国家拨给的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结果一方面企业争投资、争资金,另一方面又造成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的种种不合理使用和浪费。同时,生产基金无偿使用,又使生产设备好、基金占用量大的企业处于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生产设备差、基金占用量小的企业则处于不利地位,结果不利于按实际经营成果考核企业。基金付费的实质是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利润的一种新形式。按1966年12月2日苏联国家计委主管部门联合委员会通过的《企业、联合组织和工业部门改行计划工作和经济刺激新体制办法说明》规定,基金付费的交纳者是改行“新经济体制”的实行经济核算的和有独立资产负债表并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的国营工业、生产联合公司、建筑安装组织、公共事业企业、国营农业企业和地质勘探组织等。基金付费的提取办法是:根据企业生产固定基金(不扣除磨损额)的原始值和定额流动资金的年平均定额值(在个别部门按残存价值,如石油工业)的一定比例即付费率,将一部分利润上缴预算。基金付费率一般规定为生产基金总额的6%,某些盈利低于10%的部门(如煤炭工业、农机制造业、一部分建材工业)则规定为3%,极个别部门的企业(如烟、茶)则规定为10%。基金付费率一定若干年不变。企业每月上缴一次,逾期要罚款。实行基金付费,对企业有效地利用生产基金起了积极的作用,东欧一些国家也普遍采纳了这一制度。但具体做法尚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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