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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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基金是我国建立的一项用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基金,重点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章第6条第5款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1988年6月2日,国务院国办通〔1988〕34号文件批复林业部《关于实行林业基金制度问题的请示》,同意先建立中央级(林业部本级)和省级林业基金。有条件的地区,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逐步建立地、县两级林业基金。中央级林业基金的来源是: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中的造林投资部分;世界银行拟提供的林业部门贷款;适当利用林业项目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贴息贷款;大兴安岭过火木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以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包括森工供销企业)包干结余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以及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省级林业基金的来源,除参照中央级的办法外,还可适当集中一部分育林基金和省级财政拨款用于营林的资金。今后视国家财力状况,再考虑扩大林业基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