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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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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生产垫底资金”。我国原农村人民公社专用十生产经营周转的一项流动资金。其主要来源是根据需要每年从可分配收入中提留的生产经营收入。此外还有社员入社时缴纳的生产费股金,由国家、公社或生产大队无偿支援的生产费投资,从其他基金(如储备粮基金)转入的资金等。生产队发生的各项生产支出,一般由生产费基金垫支,年终决算分配时,又从当年可分配总收入中扣回,如此循环周转。由于生产通常是发展的,生产的发展一般要求增加流动资金的供应,所以生产队的生产费基金通常只应增加不应减少。生产队在年终从总收入中扣回生产费基金时,还要根据需要,经群众民主讨论同意,从可分配总收入中增提一部分生产费基金。只是在歉收时,才可不增甚至减少生产费基金。生产费基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能用于基本建设或非生产支出。在会计业务中,要设置“生产费基金”帐户核算,一般下设“国家基金”、“公社基金”、“生产大队基金”、“生产队基金”、“社员生产费股金”等明细帐户。增加生产费基金时,记入该帐户收方。以生产费基金垫支各项生产支出和材料费时,直接在现金、存款与支出类、材料类帐户间结转。年终决算时,直接在可分配收入中扣除生产支出,收记生产支出类帐户,付记“收益分配”帐户,不通过生产费基金帐户核算。在受灾或歉收年份生产收入不足扣减支出及社员必需的收益分配时,可将差额核减生产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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