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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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国家拨入、自筹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用以企业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来源。目前,我国企业用以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来源主要有:(1)国家投资拨款,包括国家拨入的流动资金、基建拨款(流动资产部分)。(2)企业自筹,包括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等专用基金。(3)银行借入,即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长期以来,国家直接拨入的流动资金是按企业经常占用流动资金的最低需要量,核定流动资金定额,由国家财政拨款。自1983年7月1日起,陆续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为银行贷款,国家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企业需要增加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供应。国家拨给、企业内部形成、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其所有权均属国家,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范围内,自行调度安排。在会计核算中,对企业的流动基金,应通过设置“流动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国家流动基金”和“企业流动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国家拨入的和企业自筹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