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基金
基金是国民经济中有特定的用途的物资或资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按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特定需要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如积累基金、消费基金和流动基金等。住房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为推动住房建设而建立的基金,即可以归属为积累基金,又可以作为消费基金。过去,住房资金一直分散无序,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改革以后,正逐步通过政策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为住房基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提供了可能。 住房基金可分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级。1.城镇住房基金。主要包括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提取的住房建筑税、房产税,发行的城市住房建设债券,以及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资金。2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出售直管住房回收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分离的部分,以及发放住房补贴允许进成本部分。3、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结余的住房补贴(住房券),个人住房储蓄等。 住房基金,是作为一种客观的制度而存在,即住房基金制度。这是一种稳定的资金来源制度,无论资金如何使用和使用的量多大,其基本的存量必须保持不变或有所增加,我国的住房基金制度,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住房制度或办法有计划地建立,随着基金的投入使用而逐步追加,并依托住房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一项特殊的基金制度。 建立住房基金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政策性原则。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很强,住房基金政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政策的要求实施住房基金的归集、筹措和管理。规定各住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就是住房基金政策性的体现,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资金不得归入住房基金,住房基金也不得挪作他用。2.要根据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计划的建立。住房基金的建立取决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企业生产的发展,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若超过了这几方面的承受能力;必然要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生活,也就是说住房建设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因此,目前城镇住房基金和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也应以调动个人购房积极性为出发点,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总之,住房基金应统筹兼顾,纳入国家、企业总的经济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企业、个人经济承受能力有计划地逐步建立。3.应有利于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基金使用的要求是循环周转,保值增殖。基金与资金的区别也主要在于这一点。因此住房基金的使用必须保证能够收回,并不断增加,否则将无法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也将失去建立住房基金的意义。4.必须实行住房基金单独核算,集中管理。根据政策规定,住房基金必须从生产资金和其他消费性资金中逐步分离出来,在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定向用于住房的生产、经营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