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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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称“法定基金”或“政府资金”。国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拨给国营企业作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使用的基金。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这些资金。我国1981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资金和一部分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企业无偿使用,企业占用国家资金不负经济责任。为改革这种制度,国务院规定,从198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占用由国家拨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要按月缴纳资金占用费。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免缴。后来,国务院又决定从1983年7月1日起,将由财政和银行两家供应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体制,改为由银行一家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体制。原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称为“国家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以后财政不再增拨企业的国家流动资金。企业需要增加流动资金,由银行以借款方式供应。银行对企业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有权进行调剂。新建、扩建企业投产所需的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的基建投资,由哪一级供应。凡由财政供应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增加国家流动资金。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有助于企业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