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
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4年1月30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是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依据。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2.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为: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3.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为:烟叶产品,晾晒烟叶税率31%,烤烟叶税率31%;园艺产品,毛茶税率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税率12%,其他水果、干果10%,果用瓜8%,蚕茧8%;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8%;林木产品,原木、原竹8%,生漆、天然树脂10%,天然橡胶8%;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10%,羊毛、兔毛10%,羊绒、驼绒10%;食用菌,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8%;贵重食品,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税率25%。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上述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4.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5.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6.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地方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