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哲学辩论
康德(I. Kant)最先赋予这个先前在认识论上或者形而上学地使用的概念以一种伦理学意义,并自1775年起就谈到了“道德的利己主义”。谁超越自我生存的自然本能,把利己作为其行动的唯一准绳,并将自我利益置于义务意识之上,他是利己主义者。康德反对幸福论。幸福论认为,如果行动增进了自身的幸福,那它在道义上就是善的。康德把批评的矛头特别指向苏格兰与英国的启蒙运动者,首先是霍布斯(T. Hobbs)、哈奇森(F. Hutcheson)和边沁(J. Bentham),因为他们把个人的“自利”置于其伦理学的中心,并且把一种行为的效用当作衡量行为人道德品质的标准。 康德对不列颠功利主义的否定为以后德国的利己主义概念史奠定了基础。在两大教派的哲学、国民经济学与神学中,日渐产生一种反西方的内容:西欧的社会理论是原子论的,并且提倡个人主义相对于社会共同体原则的优先地位,社会共同体仅仅被设想为一种由独立的个人有目的联合所组成的社会。西欧的早期自由主义者,如亚当·斯密(A. Smith)和穆勒(J. St. Mill)曾把追逐自利解释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原则,并极力推行一种以利己主义、剥削、竞争和利益斗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与此相反,德国伦理学家则强调共同体优先于个人局部利益,所以,其社会理论的中心是借助制度、道义财富或者客观文化价值来限制个人的自我中心。在批判地继承亚当·斯密的背景下,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宣布为“利己主义的领地”,应靠一个强大的、以宗教为基础的法治国家来消除人反对人的永久斗争。马克思则期望通过共产主义的全面公有化把私有财产变为公有财产,以此来克服资产阶级的经济个人主义。 旧习俗的束缚被打破得越多,一种无约束的资本主义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越明显,那么这些试图通过新的伦理约束来限制利己主义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斗争的理论就越显得可信。两大教派的神学家自19世纪中叶起公布了伦理构想,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道德基础予以批判。在对原先将自爱与罪孽等同的批判日趋尖锐的情况下,他们强调:“现代人”堕入了罪恶的自由妄想之中,企图摆脱传统的共同责任,并把享乐主义的自我实现作为其行动的准则。在传统上,人是作为一种和谐社会的一员生活着,所以他被诸如等级与行会等隐含秩序所包围,始终以他人的福祉为准绳。但自启蒙运动与工业革命以来,形成了一种自由的个人主义,它表现为竞争思想、贪婪与权力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