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制度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原典:跨国交易据以进行支付的制度。中心政策问题是安排汇率如何决定、政策如何影响汇率等问题。释义:国际货币制度也称国际货币体系,是指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和机构,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因为国际间的贸易交往、债务清算、资本移动等活动,都涉及到各国货币的兑换,汇率制度的规定,国际收支的调节和储备资产的供应等问题,这样,各国按照某些共同的标准或根据某种国际协定而在上述几方面作出的安排,以及为使这些安排得到落实而建立的机构,就被称为国际货币制度。 就历史的发展来看,国际货币制度的建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而然的约定俗成的过程,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当一定的实践程序得到公认,并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愿意遵守这些程序并给予法律的约束力时,一种货币制度就算建立起来了。国际金本位制的产生就属于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人为协商的结果。一种货币制度也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经过国际协商而建立,但这种体系却时常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行修正和发展,有时最后确定的形式与内容已与原先的设计大不相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就属于这种方式。虽然国际货币制度的建立方式会有所不同,但建立的原因却是一样的,都是因为各参加国在政治上是独立的,而在经济和信贷方面却是相互依赖的,这就需要有一种货币制度来协调各个国家的经济活动,以促进贸易和支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国际货币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包括货币比价确定的依据;货币比价波动的界限;货币比价的调整以及维护比价需采取的措施。二,货币的可兑换性。这是指在各国政府为进行国际支付,必须确定本国货币是否能够自由兑换成其他任何国家的货币,或者具有部分可兑换性。三,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为使各国应付国际支付的需要,必须确定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储备资产的种类、结构和数量。四,黄金外汇移动的自由性。这是指在各国政府对黄金和外汇出入国境是否加以管制,是否自由移动,还是只能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自由移动。五,国际清算原则的确定。这是指各国政府对外清偿债权债务时,是随时进行结算还是定期结算,是实行自由的多边结算,还是实行有限制的双边结算。六,国际收支调节原则的确定。这是指对国际收支调节方式的选择、对国际收支顺差国与逆差国应当承担责任的确定等。 国际货币制度主要涉及到国际货币和储备资产的供应、国际汇率的规定与变动、国际收支的调节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一个健全的国际货币制度应具备如下的条件: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合理,即要求对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节成本最小且及时进行,逆差国与顺差国要公平合理地承担调节的责任;清偿能力适中,清偿能力即国际储备总额,它应保持适当的数量,因为过多会加剧世界的通货膨胀,过少又会导致世界经济紧缩;储备资产的可信性较强,即各种储备资产的持有者愿意继续保持它,而不至于稍有经济变动,就惊慌地从一种储备转向另一种储备;汇率的相对稳定性,国际货币制度必须拥有一套稳定汇率的机制,以保持汇率体系的相对稳定。货币制度和本位货币的确定,是国际货币制度构成的最基本要素。国际货币制度主要经历了:国际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小知识①:牙买加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汇率一时剧烈波动,全球性国际收支失衡严重,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趋于激烈。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72年成立了“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和有关问题委员会”(由11个主要工业国家和9个发展中国家组成,又称20国委员会),专门商讨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问题。该委员会于1974年6月提出了一份“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大纲”,对汇率、国际资本短期流动、国际储备资产和黄金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并建议在基金组织20国委员会结束后成立临时委员会,继续对有关国际货币制度改革问题进行探讨。 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举行的第五次会议上,讨论修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会议集中讨论了扩大和重新分配配额;处理黄金官价和基金组织库存的黄金;以及修改基金组织有关汇率规定的三个问题。经过激烈讨论,会议对增加份额、黄金作用、汇率体系和发展中国家金融等问题达成具体的协议,即《牙买加协定》。这一协定于1978年4月1日正式生效,依据该协议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国际货币关系的新格局,因而,许多学者把这一新的国际货币关系称作“牙买加体系”。牙买加体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承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性。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决定汇率制度,基金组织承认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并存;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基金组织的监督,并须与基金组织协商;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成员国应根据条件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度,并防止采取损人利己的货币贬值政策;在认为国际经济条件已经具备时,经总投票权的85%多数通过,基金组织可以决定采用稳定的但可调整的货币平价制度,即恢复固定汇率制度。 第二,减弱与消除黄金的货币作用。废除黄金条款,取消黄金官价,用特别提款权逐步代替黄金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储备资金;取消会员国之间及会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以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场价格从事黄金交易,基金组织不在黄金市场上干预金价;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 第三,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在未来的货币体系中,应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并作为各国货币定值的基础。凡有特别提款权账户的国家,可以通过账户用特别提款权来进行借贷以及用来偿还基金组织的债务,基金组织要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第四,增加基金组织的份额。各会员国对基金组织份额的缴纳,由原来的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390亿特别提款权,增加33.6%。各会员国应缴份额所占的比重有所改变,主要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比重由5%增加到10%,除当时的联邦德国、日本外,西方各主要工业国的份额均有所下降,而英国下降最多。 第五,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用在市场上出售黄金超过官价部分的收入建立信托基金,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以优惠条件提供贷款,帮助他们解决国际收支方面的困难。同时扩大基金组织的信用贷款总额。小知识②: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计账单位,它既不是真正的货币,也不能兑换黄金,而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权利,作为他们原有的提款权,即普通提款权的补充。 特别提款权于1970年1月正式开始发行,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可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也可不参加,参加后也可退出。特别提款权有如下一些不同于其他储备资产的特点:一,它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不像黄金有自身的价值,也不像美元以一国的经济实力为后盾,而是一种以数字表示的计账单位。二,它是一种人为的资产,是一种额外的资金来源。特别提款权不是通过贸易盈余、投资和贷款收入而得来,而是基金组织按份额分配给成员国的。它不同于储备头寸(即储备资金),并没有预先缴纳共同基金,接受者既无须付出什么代价或抵押,也不用偿还,因而对分配到特别提款权的会员国来说,它确实是一种额外的资金来源。三,它用一揽子货币定值,比较稳定。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最初是以黄金表示的,1特别提款权相当于0.888671克纯金,正好等于1美元。1971年美国政府正式宣布停止美元兑换黄金,特别提款权与美元之间的比价发生了变化,1特别提款权便等于1.08571美元。由于黄金的非货币化,从1974年7月起,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改由以16种货币的加权平均来计算,从1981年1月1日起,又改按5种货币计算,即: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 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作用在于:会员国可以动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可用它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支付应付基金组织的利息费用;也可经过协议用它换回其他国家持有的本国货币。但是,特别提款权不能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就是说它不能作为国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此外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只能在成员国政府间发挥其计结算作用,用于互相划账。特别提款权是根据成员国在基金组织中缴纳的基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的,原来缴纳的基金份额越大,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就越多。这样发达国家就占有大部分的特别提款权,而最需要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却所得甚少。由于特别提款权发行量少,又限制用途,故它不能代替黄金外汇,而只能作为黄金外汇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