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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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照国家货币的样式,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制度。侵犯国家的货币制度,就是对国家金融、财政的破坏。(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行为必须是仿照我国真货币的式样,如形状、特征、色彩、纸质、票面等进行非法制造的。伪造的方法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机器印制、复印、石印、手描等。不同的方法对构成本罪无影响。如果伪造的是外国货币,则不认为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论处。(3)主观方面存在直接故意。如果伪造国家货币,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则应按照反革命罪的有关规定论处。伪造国家货币罪,是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一些国家(如捷克斯洛伐克、日本,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的国家还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伪造国家货币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徙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罪的,适用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