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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货币资金

是指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物资企业按照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以及到外地临时或零星采购商品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1991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布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对“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规定为:(1)向银行办妥申请手续,取得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有关凭证时,或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购货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商品、材料,根据有关单证,借(增)记“在途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多余款项退回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2)本科目的明细帐,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外埠存款等设专户核算。1989年黑龙江省商业厅财会处《关于实行新的银行结算方法及彩电专营业务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函》中规定:(1)增设“228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和外埠存款。(2)本科目设置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外埠存款3个子目,并按银行汇票、本票的收款人和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设置明细帐分户记载。1991年物资部、财政部发布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规定为:(1)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2)企业和所属单位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增)记本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1986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布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对“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规定为:(1)本科目设下列明细科目:①外埠存款;②信用证存款:指企业存入银行信用保证金专户的存款;③在途货币资金。(2)本科目应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货币资金的汇出单位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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