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44年7月22日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订立的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国际条约,于1945年12月27日生效。 该《协定》共20条和5个附件,除规定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外,还规定了成员国的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1.行使普通提款权;2.按份额比例分得基金的净收益;3.行使按份额比例享有的投票权。义务方面:1.稳定汇率,各成员国货币一律直接地以一定数量的黄金或间接地按1944年7月1日美国宣布的含金量为0.888671克的美元来表示,接受1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的黄金官价。成员国不得随意变更法定币值,而且要保证不进行竞争性的货币贬值。这种成员国货币同黄金、美元双挂钩,并维持固定的法定汇率的要求,构成该协定项下的国际货币制度的核心内容。2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3.提供各种资料的义务。各成员国须向基金组织定期提供有关本国货币金融方面的资料数据,包括在国内外拥有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国际收支和外贸进出口余额、外汇管制情况、黄金生产及其进出口数量等。 为了缓和国际收支危机,解决“美元荒”,1968年5月31日基金组织理事会对《协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改了原《协定》近21%的条款内容,增加了创设特别提款权的12条条文和4个附件,修订后条文增至32条,附件增加到9个。修订案于1968年7月28日起生效。新增设的特别提款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成员国可把分配到的特别提款权同黄金和外汇一起用作自己的外汇储备,可用其办理政府间的结算,但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贸易支付。2.成员国动用特别提款权不能超过其全部配额的70%。3.特别提款权以黄金表示,35单位特别提款权与1盎司黄金等值。4.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进行分配。 《协定》这次修订创议的特别提款并设有解决很大问题。1968年3月,世界上爆发了战后空前的黄金危机,1971年8月15日,美国宣布暂停美元兑换黄金,出现了“尼克松冲击”。至此,布雷顿森林体系开始崩溃。1976年1月7日至8日,基金组织在牙买加举行会议,对《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于1976年4月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协定》称《牙买加协定》,就是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文本。共有31条和11个附件,内容较原协定已有重大修改。各成员国货币同美元、黄金双挂钩的制度被取消,并新增加了以下内容:1.确认了成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取消了原来规定的固定汇率。2.实行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官价制度;取消特别提款权的含金量和以黄金作为货币定值的标准;废除基金组织和成员国关于按基金协定转让或接受黄金的义务;要求基金组织出售其部分黄金储备。3.特别提款权将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主要储备资产并取代黄金或美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间的某些支付。 《协定》及其两次修订都不过是承认了某些国际货币关系的既存事实,反映和维护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把改革协定所创立的国际货币制度作为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中国是本《协定》的当事国,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945年12月27 日签字。1980年4月1日黄华外长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并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特别提款权部分中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当时中国政府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批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