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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协定

EuropeanMonetary Agreement西欧一些国家间为解决部分签字国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后的贸易差额清算问题而签订的协定。它的前身为一九五○年订立的建立欧洲支付同盟协定。协定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由参加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十七个国家(奥、比、丹、法、西德、希、冰、爱尔兰、意、卢、荷、挪、葡、英、土、瑞典和瑞士)在巴黎签订(以后西班牙也参加了本协定)。协定规定,一旦掌握欧洲支付同盟限额半数以上的成员国的货币实行自由兑换,欧洲支付同盟即自动解散;签字国间即建立多边结算体系;结算差额全部以黄金或美元(或可以自由兑换为黄金、美元的货币)支付;各会员国都对黄金、美元规定一个买卖限价,以防止本国货币的大幅度波动;会员国在特定数额内有相互提供临时信贷的义务;并设立六亿美元的欧洲信贷基金,其中二亿七千一百五十七万五千美元由欧洲支付同盟剩下的资产转来,这本是美国提供的,另外三亿二千八百四十二万五千美元由会员国负担,支付有困难的国家可申请不超过两年的贷款。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缔约国又签订了一项修改本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国宣布法郎贬值而实行有限制的法郎自由兑换,英国也宣布英镑有限度自由兑换,比、丹、西德、意、卢、挪、瑞典、瑞士等国也纷纷采取同样措施。于是欧洲支付同盟就宣告解散,该协定即行生效。由于该协定的成员国都是接受“马歇尔计划”的国家,欧洲信贷基金中很大一部分又是由美国提供的。所以美国虽然不是本协定的缔约国,实际上却有很大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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