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货币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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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ligation of sum of money)以一定金额的通用货币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种类货币之债”对称。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债关系,是货币之债中最重要的一种。金额货币之债的标的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或纸币,一般说来,货币的价值大小依交付的货币票面记载的金额为标准,但并不排除在交付的货币为纸币,而交付时纸币已严重贬值场合,采用价格保留约款的方式有效补偿贬值的纸币,使交付的金额具有与原债权价值同等的购买力。本世纪初德国的“否认马克等于马克”的原则,就产生于金额货币之债的诉讼中,并由此而逐渐演生了情势变迁原则。金额货币之债,一般不发生给付不能,且该债之不履行一般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损害赔偿的抗辩事由,在履行迟延场合,只要有逾期不履行的事实,债权人即可请求因迟延而生的损害赔偿,无须举证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过错。(朱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