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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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货币管理所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币管理包括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两个方面。(一)货币发行是国家银行独特的权限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发行人民币的唯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的库款。人民币的残损票券、铸币由专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逐级收回销毁。凡擅自动用发行库库款的,应当退回库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通货,除国家特许者外,禁止人民币以外的一切货币在国内市场上流通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构成伪造和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应依刑法处罚。(二)货币流通,是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流通规律,自觉地调节市场货币流通,是通过现金流通和转帐流通两种形式进行的。国家以法律、制度、条例等,对各自流通的范围、限度等加以规定,就形成一套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管理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