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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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法院在判决中规定的用以陈述、计价和支付的货币。目前在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可以判决直接用外币清偿债务(如德国、瑞士、意大利和奥地利等);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判决由等值当地货币偿还(如法国、比利时和日本等)。日本《民法》第403条规定,债务人有用国内通货(日元)清偿债务的权利,俗称“代用给付权”。该规定使用于一切在日本履行的外币债务的清偿,即使在债务准据法是外国法的场合也适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判决货币规定也不尽相同。在英国,外币债务可以约定按偿付日的市场汇价折算为英镑偿付;也可以直接用外币偿付,但有限制。在美国,法院至今仍坚持判决货币只能是美元,并要求合同货币不是美元的,必须折算成美元。加拿大《货币与外汇法》规定:“凡属在起诉书或起诉程序中用货币或者货币价值陈述时,必须使用加拿大货币。”加拿大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也可以将判决货币折算成加元作条件。目前在中国,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法院使用的判决货币是人民币和外币并用。(王连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