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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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可以依其所有权,对货币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原则,只要占有货币就享有货币的所有权,即货币的占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人。实行这一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1.货币的流通性决定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本质是充当流通手段。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不能认别其个性,只有使占有与所有权合二为一,才能确保其流通功能的发挥。2.为了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如果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相分离,那么,在交易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就必须查明给付货币的一方是仅仅占有货币,还是享有货币的所有权,而这又是无法查明的,因此,必然导致交易双方的不信任,造成交易延误和风险,最后必将回归到“以物换物”的原始交易方式,货币的流通功能丧失殆尽。基于同样的理由,一旦丧失货币的占有,也就同时丧失了货币的所有权。货币所有权的这一特征,导致以下法律效果:1.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以占有为标志。既不管这种占有是否通过合法的途径,也不管是否基于所有的意思,只要占有货币就享有了货币的所有权。前者如因盗窃占有货币而享有货币所有权,后者如因保管占有货币而享有货币所有权。2.货币所有权的丧失以丧失占有为标志,丧失占有即丧失所有权。3货币所有权人丧失货币所有权后,不能主张货币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之回复权,如因侵权行为丧失所有权,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因合同行为而丧失所有权,只能主张基于合同的退还请求权。 (顾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