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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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结算”。指对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关系进行了结和清算。是货币发挥流通手段职能和支付手段职能的具体体现。结算通常有收款人、付款人和金融机构三方参加。法人与金融机构建立结算关系,一般规定有如下几个步骤:(1)法人应当依法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合法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帐户;(2)申请开立帐户的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将自己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保证帐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供结算时支付;(3)银行批准接纳法人设立银行帐户,并接受其存款,同意在银行办理结算。按结算形式划分,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前者,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后者,通过银行帐户划转资金,办理结算。就地区言,有同城 (本埠)结算和异地(埠际)结算。国与国之间进行的结算,通称国际结算。在我国,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特点和实行计划管理、稳定货币流通的需要,货币结算的两种形式即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但两种形式有着严格的划分,各有明确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