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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货币

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印发的以货币单位标明面值,并用于市场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如用于市场流通的“礼品券”、“购货券”、“代金券”等等。变相货币有下列特征:(1)变相货币不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而是由一般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流通凭证。(2)变相货币与国家法定货币一样,标有一定的票面价值。(3)变相货币必须用于与市场流通,即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将其转让以兑换现金第三个特点是变相货币的本质特征。凡“礼品券”等有价证券只限于在印发单位内部使用的,不构成变相货币反之,一旦进入市场流通,“礼品券”等有价证券即构成变相货币。变相货币的印发和使用违背了我国人民币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和市场稳定,破坏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货币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也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1985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明令禁止滥发各种变相货币。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20条规定:“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或50%处罚。”(周潞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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