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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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国家同外国办理结算时,不使用现汇支付方式,而是根据有关协定或合同的规定,相互开立银行帐户,双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收入和支出,均以记帐方式办理收付,以记帐方式办理收付的贷币,称作记帐贷币。记帐支付的具体办法是:签约双方委托各自的往来银行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清算帐户办理协定或合同规定的各项收付。清算帐户与现汇帐户一样,必须明确标明以何种贷币为记帐单位。现汇帐户一般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贷币,如美元帐户、英镑帐户、日元帐户等。清算帐户,也要明确标明所采用的货币。 记帐货币的选择,由签约双方协商议定。可以是签约双方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货币,或者是一篮子货币,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体系的欧洲货币单位等等。比较通行的作法是采用一种货币作为清算帐户的记帐单位。但有时也有互以对方货币为记帐单位的。 记帐货币的币值与同名称的现汇货币有时是同一的,但它的实际价值则可能与现汇货币有出入,这是由于通过清算帐户办理收付业务的商品或劳务的实际价值与国际市场价值有所不同而引起的。如果其实际价值与现汇相同时,那么,通过帐户办理收付的项目就没有限制;反之,若实际价值与现汇有差距,其支付项目必须根据签约双方的协定或者是合同上规定办理。 清算帐户上的顺差余额,受益方不能随意动用。此外,清算帐户有时不计利息,即使计利息,利率也较低,而且还有记帐贷币可能贬值的风险。因此,对长期是受益的顺差一方,经济上是不利的。为解决这个矛盾,缔约双方必须协商具体的清算办法,在帐户余额超过一定额度时即须进行清算,或在协定有效期满时,必须办理最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