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联盟
Monetaty Union原典:若干国家采用同一种通用货币作为会计单位和交换媒介的一种制度安排。欧洲货币联盟于1999年采用欧元作为通用货币。释义:固定汇率制经常成为大规模投机攻击的靶子,1992年的欧洲就受到过这种攻击,其深刻的教训是一个国家不能同时拥有:一种固定但可以调整的汇率;开放的资本市场;独立的国内货币政策。经过几十年的一体化进程后,主要的欧洲国家决定通过实现货币统一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国家决定实行统一货币,这被称为货币联盟。小知识①:从EEC到欧洲货币联盟。 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不过是一个关税同盟,并不承担经济与货币政策的义务,货币联盟的要求是在60年代末才提出来的。 关税联盟的成功,促使各国开始着手规划建立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 1969年欧共体6个成员国举行首次首脑会议,1970年10月的“魏尔纳报告”(Wemer Report),提出了向经济与货币联盟过渡的构想。1988年6月,欧洲理事会任命了一个“德洛尔委员会”,1989年提出了“德洛尔报告”(Delor Report),建议分三个阶段产生一种欧洲单一货币。货币政策将由欧洲中央银行系统、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共同制定。欧共体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则负责欧共体内部经济、财政和政策的协调。1991年12月,欧共体各国首脑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条约。按照马约的规定,欧洲货币联盟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 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结束。这一阶段的目标是使共同体经济实现更大程度的近似性,在组织体制上做好条约的修改并使之获得通过。在经济领域的任务是建设内部市场,并通过调整预算计划和更有效的地区与结构政策来缩小现存的差距。为此,必须消除共同体内的边界、技术和税务壁垒,强化共同体的竞争政策。在货币领域的主要任务,是消除不利于金融一体化的障碍,强化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马约第一阶段经济领域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货币领域的任务,由于欧洲货币体系受到两次危机的冲击,进展不大,存在的问题较多。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到1996年年底。这是一个过渡时期,要建立起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基本结构。在经济领域,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查实施统一市场计划所取得的成果;二是对结构和地区政策的绩效给予评价和修正;三是强化经济趋同的宏观经济政策。在货币领域则要建立欧洲货币局并履行其职责;为第三阶段实行和统一货币政策拟定必要的法律文件;为成员国中央银行体系中的活动拟定规则,最迟在1996年年底提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基本方案。 第三阶段,从1997年开始至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在这段时间内最终建立统一的欧洲货币和独立的中央银行。1998年5月欧洲理事会宣布欧盟15国中已有14个国家达标,有11个国家自愿加入首批欧元区成员国,这样,欧元于1999年1月1日正式运行。 按马约要求进入第三阶段的基本条件是:实现价格稳定,这是指成员国价格状况长期稳定,要求通货膨胀率不超过至少是三个通货膨胀率最低的成员国前一年平均水平的1.5个百分点;政府财政地位稳定,预算赤字不得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政府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不超过60%;汇率稳定,要求至少有两年时间遵守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所规定的正常波动幅度;利率的协调要大大加强,长期名义利率不超过至少是三个价格最稳定的成员国前一年平均水平的2个百分点。各成员国进入第三阶段的具体时间,将视各成员国满足上述条件的程度而定,先达标者先进入,后达标者后进入。达标程度由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货币局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由理事会作出评估和进入与否的决定。马约还对英国和丹麦列有例外条款,即这两个国家没有义务必须进入第三阶段。 欧洲货币联盟的正式启动,将会对世界经济产生多方面的影响,而对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竞争、国际储备资产结构的变化、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国际汇率制度的发展方向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小知识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是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基本框架。它规定了各成员国活动的总体规则,包括: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对成员国本着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所拟定的共同目标,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马约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大块: 第一是共同经济政策。制定共同经济政策是欧共体自成立以来一直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但以前大都侧重于某一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共同经济政策协调方面马约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有:实行共同体内的统一经济政策,包括对政府补贴的限制、正确处理合并、兼并和接管等方面的问题;实行地区和结构方面的共同政策,为了促进共同体内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必要鼓励实施地区结构调整政策,包括提供发展援助、转移支付和信贷优惠等;实行宏观经济协调,包括实施对促进经济增长、控制通货膨胀和调整汇率政策等的协调。 第二是货币政策。体现在马约中的货币政策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首先是统一货币。早在70年代初,共同体的官员魏尔纳就曾经提出过建立欧洲货币联盟的原则,并把实现单一的货币作为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70年代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的解体,使魏尔纳的计划化为泡影。在经历了被称为“欧洲洞穴之蛇”的货币制度安排之后,欧共体于1979年又成立了欧洲货币体系(EMS); 1989年提出了德洛尔报告,建议分三步逐步实现统一的欧洲货币,设立欧洲中央银行和实现统一货币政策。1992年10月马约进一步明确,把建立统一货币作为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重要目标。通过何种途径实现欧洲统一货币,曾经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实行平行货币,即欧洲货币单位作为各国货币外的一种辅币在欧共体范围内流通。二是在欧洲各国货币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在现有成员国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作为共同体的统一货币。三是发行一种欧洲统一货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马约接受了第三种意见。其次是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体系。马约中明确表述:通过中央银行体系实行的基本任务,一是确定和实行共同体的货币政策;二是按照条款从事外汇交易;三是拥有和管理成员国官方的外汇储备;四是促进国际收支体系的正常运行。透过马约中对银行体系的表述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中央银行体系把重点放在稳定物价方面,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巩固欧洲货币体系已经取得的成果,才能保证在条约规定的时间内实现欧洲统一货币。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将实行联邦制,即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所组成。三是强调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符合欧共体多样性的基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