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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与货币制度,货币制度政策与货币政策

货币不仅是通过法规或约定来确立的,而且——正如亚当·弗格森(AdamFerguson)所说——是人类活动的产物,但并非贯彻人为计划的结果。因此,经济学理论是从功能上来定义货币的,货币的出现不一定与国家的存在有关。 与此相反,货币制度概念是指国家对货币事务的制度性安排。在日常生活用语中,“货币制度”则是指各国的货币单位(德国马克-货币制度等)。货币制度一词包含着国家为确定货币事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制度性的货币制度政策则包括建立一种新的货币状态和改变现有的货币状态。比如,决定形成一种新的货币体系(金本位制、纸币本位制)和制订发行银行立法便属于该范畴。这种过程通常只有在较长的时段内才会出现。 制度性货币制度政策的作用在于为功能性货币制度政策的经常性措施(如改变贴现率和汇率)提供框架条件。与此不同,货币政策则被用来支持功能性货币制度政策的所有措施,功能性货币制度政策并不直接涉及与外国的货币制度关系的安排。按照法律所赋予的使命,货币政策的职能在于“确保货币制度”,其职责由发行银行承担,由它安排相应的手段来实现上述的目标。 国家的货币制度政策深深嵌入于国际货币制度体系之中。就此而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章制度可以被视为国际货币法规。(西部)欧洲的货币制度关系也相应表现为欧洲货币体系,它按照1991年12月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在20世纪内发展成为一个货币制度同盟,参与国最终都实行一个共同的货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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