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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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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既存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永久性的、明确而正式的承认的法律行为;或者指既存国承认某一新国家或新政府为法律上的国家或政府的行为。法律承认是一种确定的、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准备与被承认国政府进行全面的交往。它必须通过正式的外交文书明确表达承认国的意思表示。其方式一般有:(1)用函电或照会将承认国的这种意思表示正式通知被承认国;(2)缔结条约,明文宣告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3)派遣特使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举行的庆典;(4)利用国际会议等场合,发表声明,宣布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法律承认是永久性的承认,具有溯及力并不可撤回。它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其法律效果主要有:①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②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③双方尊 重各自的司法、行政及其它机关的权能,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在本国法院的效力;④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和处理在外国的本国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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