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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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司法机构(法院、公证所、检察院)根据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在就民事、家庭和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方面进行的合作。 这些条约的任务是,保证相互承认和遵守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苏联同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以及伊拉克和芬兰签订了这种条约。苏联同社会主义国家签订的法律帮助条约,是兄弟互助关系的表现。这些条约调整的问题有:法律帮助;确定法院管辖权和法律的适用;外国人的诉讼权;履行法律帮助的委托;承认和履行有关民事和家庭案件的决议;承认和转交证件;引渡罪犯,以及就刑事案件提供帮助的其他问题。苏联同社会主义国家签订的条约,规定了各国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发生关系的制度。苏联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条约,还规定了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关系;苏联同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条约,还规定了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