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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民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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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俗的角度探讨法律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以民族的习惯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力图揭示法律的传统、改革和舍弃的内在联系。法律民俗学一词产生于19世纪,由法国研究传承文化的达道斯首先使用。1938年,法国学者莫尼义所著《法律民俗学导论》一书,对法律民俗学的定义及其内容进行了初步概括。罗马尼亚布若娜尼斯科的《罗马尼亚法律民俗学》(1970)一书,奠定了法律民俗学的理论基础。法律民俗学将构成习惯法体系基础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作者认为,法律民俗学属于民俗学的分支,与普通法学相异,侧重于对古代法律和民俗的综合研究;法律源于立法,立法源于民间的习惯法。法律民俗学问世以来,得到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关注,罗马尼亚对其研究比较深入,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我国目前也开始了法律民俗学的研究,但是,尚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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