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是用社会学的观点去研究国家法规及其立法、司法机构的一门分支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20世纪初在欧美兴起的一种新学说,派别甚多,观点不同,定义和范围仍有争议。我国台湾省学者认为“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为重要”,主张“考究法律与社会事实相互间的关系。”我国社会学家认为,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所构成的一个部门社会学就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社会法学、社会学法学派三个概念实质是同一含义,区别仅在于研究同一问题时角度和重点的不同,以及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还是社会学家。一般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有如下三个方面:一个从社会的整体出发,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能;二是研究法与社会之间、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三是对一切与法律现象有关社会实际问题进行综合系统的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显著特点是:整体、效用性、防范性、综合性、多样性。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发展的产物。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也被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10世纪以来,一些著名的社会学家,曾经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心理学等角度研究法律、解释法律现象,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向传统的法律领地挑战,成为社会学法学的倡导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从社会实际出发,断言法律是社会现象,而个人和社会的目的则是法律的基础,因为强调法律的社会方面,也被称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但是正式使用法律社会学一词的是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安齐洛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可以称作是社会学法学派的权威。他力求综合有关的各门学科解释法律现象,提出了社会效益说,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他概括了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派的区别,这就是着重于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强调法的社会目的而不是它的裁判;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可以通过人的努力予以改善。本世纪30年代,美国的一些大学法律系聘请社会学家尝试对法学作经验性研究。1964年法律和社会学协会成立后,法律社会学开始发展成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 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从社会关系上对法律的形成、发展、结构、效果和整个法律制度、法律机构作理论性探讨。从法律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法律与其行为规范的联系上来研究法律。从社会角度研究法律历史和作用,力求寻找有效的立法和司法手段,设计出一套对法律现象具有指导作用的科学法则。为立法和司法部门修改、补充旧法,制定、实施新法,进行法律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使法律发挥更好的社会作用。美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进展:(1)研究法律机构的职能;(2)考察法制在个别社会部门的发展;(3)考察法律对社会制度的影响,研究作为社会监督和调节机构的法律。前苏联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注重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认为法律意识和人们有目的法律活动,能对社会发展进程起调节作用。因此,以法律知识为法律意识的基础,强调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加以研究。了解个人和社会集团掌握各种法律和知识的程度以及法律规范的态度,以便改进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法律知识水平,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社会学作为一种专门的社会学理论,这种理论是把法当作社会制度,当作调节社会关系,发展社会规范和维持社会秩序要求体系,当作守法觉悟和法制活动以及法律规范度与各方面社会、阶级、社会地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社会行为的形成过程来研究的。在研究现行的法律体系,研究它与社会其它体系的相互关系,以及研究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的相互关系过程,法律社会学应阐明社会及其所有结构,社会和个人相互作用的规律和发展趋势,考虑到这一点将有助于制定社会管理的科学原理,有助于弄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建设的社会潜力。法律社会学与哲学上的研究法不同,它研究形成法律关系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形成的先决条件,研究法律规范及其规定的社会制约性。总之,把法律当作受社会制约的现象来研究。 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社会学与法学普通理论同时形成。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社会因素和规范因素被认为是统一的。法律规范要与现实关系中实际这一规范结合起来。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社会学是作为最重要的阶级关系划分的,因为这一关系受法律调节,它本身也是社会其它形式联系和关系的调节器。揭示这一调节的辩证关系就是法律社会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解决这一任务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我国法律社会学不仅研究一般理论和方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调节机制的发展有联系),而且研究一些特殊问题(这些问题与社会主义的生活方式的发展,与作为成熟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制度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的职能作用的发展有关,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发展有关)。与此同时,法律这种职能的表现如保证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是与社会其它过程与规划、预测和管理这些过程都是有联系的,法律社会学在履行思想意识职能时,不仅要详细地阐述法律调节体系,而且要揭示这一调节的社会性和方向性,并分析决定法律调节实质和思想基础的重要性。在研究法律的规范职能时,应注意法律规范与社会其它规范有何相互关系。 法律规范的效果性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应该把实现法律规范的法律效果与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区别开来,因为社会效果不是指进行法律活动的法律效果有多少,而指在社会调节人们行为、集体、社会群体和阶级进行活动的广泛范围中实现法律的成效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研究的目的是弄清成为法律效果和非效果的原因因素。 应对法律规定与客观趋势和现实活动以及与人们、社会群体、阶级行为的适应问题进行社会学分析。要创建这样一些使其破坏法律规范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条件。重要的是要研究破坏法律规范的原因。法律社会学应研究有利于完善社会法律方面的所有社会学系统问题(如劳动竞赛问题,言传身教问题,合理化建议、社会计划、物质刺激和精神刺激等问题);研究解决法律问题、经济、思想政治、道德伦理,社会心理,教育等问题的相互关系。法律社会学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科学的其他部门,当然也与法学的所有部门有着密切的相互作用。 法律社会学要比法学规定的内容广宽,法律社会学对象要比法学一般和局部理论的对象广泛。例如,法律社会学研究那些没有立法根据的现象和过程(劳动竞赛中的许多问题,言传身教和社会自我管理问题等),但是,它们能成为法律社会学范围中的研究对象,应当在这样一些问题:违法的社会预防(如一般性破坏公共秩序),越轨行为,法律机关与社会自我管理机关职能的结合问题上广泛开展社会学研究工作。应使这一贡献列入社会各个不同单位的管理过程的理论和实践中去。 资产阶级社会学中的法律社会学是中层次相互矛盾的理论之一。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在完成自己主子提出的社会要求时,企图说明犯罪现象的增长并非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如失业、武器和麻醉剂等毒品的自由买卖,穷困的居民阶层政治上的无权地位等),而是“工业病态”的现象,这一现象是由于个人的贪得无厌和残酷性造成的。资产阶级法律社会学的主要特点是它的局限性,狭隘的经验主义、十分缺乏的理论结论以及企图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弊病辩护。应该指出的是,在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社会学中,存在着越来越随心所欲的研究社会现象和过程的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