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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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国家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在某一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宪法第62条第(三)款明文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律的等级仅次于宪法,而高于一般的法律,它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只能制定和修改级别低一等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也简称为法,并采用“法”作为这种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名称。目前,在我国,已制定了一批必要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1989年制定颁布的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同基本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基本法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宪法,亦称根本法。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基本法。另外,我们还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了其性质相当于“小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