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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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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s)又称法律规范等级”。凯尔逊提出,效力是规范的特征,每一个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于另一个更高的规范,诸规范依此因果联系而构成由高到低的等级,形成法律规范体系。处于最高等级的是基本规范,其效力不能从更高的规范中引出,而只是被假定为有效力。其次是一般规范(如宪法),再次是个别规范(如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意志、私人契约等)。规范体系又可分为静态的(即通过逻辑推理由基本规范所推论出来)和动态的(即通过特殊的意志行为创立而成的)。该学说受到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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