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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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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licf of law)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涉外(国际)民事关系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同时又互相承认某些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国际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矛盾现象。又称法律抵触。一般情况,只要各国民事立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该法律问题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时,便会产生法律冲突。分为广义的法律冲突和狭义的法律冲突。广义的法律冲突,可以产生在法律的各个领域或各个法律部门,发生在法律的不同层次和结构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空间上的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和一国内的国际法律冲突;在时间上的冲突,新法和旧法间不同规定的时际冲突;人际冲突,不同种族、民族、部落及不同宗教之间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规定;不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国内法与国际法、宪法与部门法,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领域内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国家间或区域间,刑法、行政法、税法冲突。国际私法上所说的是狭义的法律冲突,单指民商法间存在的冲突;因行政法、刑法等只具有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只是虚拟的法律冲突;对于民商法,各国相互承认其域外效力,存在适用外国法的可能,而发生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内国法的域内效力的冲突。解决法律冲突的办法是制订冲突规范,用以解决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问题。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间正常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相互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民商事立法的域外效力,各国民商法立法规定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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