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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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6年公布的民事基本法。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起草民法。第一次是1954年到1956年;第二次是1962年至1964年;第三次是1979年至1982年,起草出8编、43章、465条的民法草稿。其后国家采取了单行法系列的立法思路,但单行法的一大弊端就是欠缺关于民事活动共通准则的规定。于是1984年立法机关决定在1982年民法典草稿的基础上起草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共156条,计有九章: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它基本上概括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其大部分是民法总则规范,同时也包括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因此它是一部调整横向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颁布的同时及其后,立法机关又制定了一批单行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意见,对民法通则进行了补充。但对民法通则本身则从未修改过。民法通则虽然基本概括了民法典的内容,但它并不是一部民法典,我国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